2022年出台的《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》新国标,其中包含的10个重要知识点,巅峰智业带您轻松掌握。
变化一 标准行文框架大调整
新增内容更加关注旅游度假区的特点,指标也更加贴近市场的新需求
新增了“总则”和“基本条件”2个条目
六大评定条件调整为:度假资源与环境、度假产品、度假公共服务、管理与运营、市场结构与影响力、生态文明与社会效益
按照最新的六大划分依据,分开表述省级与国家级的各项指标不同
变化二 旅游度假区定义变化
旧版标准:
具有良好的资源与环境条件,能够满足游客休憩、康体、运动、益智、娱乐等休闲需求的,相对完整的度假设施聚集区。
新版标准:
旅游度假区,即以提供住宿、餐饮、购物、康养、休闲、娱乐等度假旅游服务为主要功能,有明确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运营机构的集聚区。
变化三 新增“度假产品”“核心度假产品”表述
旧版标准——未将度假产品作为单独的评定条件
旧标中提及“应在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对资源进行合理开发,利用资源形成品牌性的度假产品”。“核心度假产品”未提及。
新版标准——将度假产品单独提出来,作为6大评定条件之一
度假产品:供度假旅游者体验和消费的多样化设施设备、物品、项目和服务的总称。
核心度假产品:旅游度假区内最具吸引力、主题突出、特色鲜明的高质量度假产品。
省级旅游度假区“332”结构:
类型方面,除住宿、餐饮、购物外,所提供的度假产品不少于3类类型;品质方面,应提供不少于3项在本省/市/区范围内品质优良的度假产品;融合方面,提供不少于2项文化和旅游融合的度假产品。核心度假产品日游客容量宜达到旅游度假区日游客容量的1/5以上。
国家级旅游度假区“5331”结构:
类型方面,除住宿、餐饮、购物外,所提供的度假产品不少于5类类型;品质方面,应提供不少于3项在全国范围内品质优良的度假产品;融合方面,提供不少于3项文化和旅游融合的度假产品;非遗方面,应提供不少于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的度假产品。核心度假产品日游客容量应达到旅游度假区日游客容量的1/4以上。
变化四 创建面积门槛下调
旧版标准:
省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5k㎡。
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8k㎡。
新版标准:
省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3k㎡。
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5k㎡。
变化五 休闲娱乐活动类型数量在上调
旧版标准:
户外休闲度假设施的类型宜达到4类以上。
新版标准:
国家级旅游度假区“8532”结构:
不少于8项与核心度假产品相关的休闲娱乐活动,5项休闲娱乐活动,3项常态化文化休闲娱乐活动,2项夜间休闲娱乐活动。
省级旅游度假区“6421”结构:
不少于6项与核心度假产品相关的休闲娱乐活动,4项户外休闲娱乐活动,2项常态化文化休闲娱乐活动,1项夜间休闲娱乐活动。
变化六 总住宿设施客房数表述调整
旧版标准:
省级旅游度假区住宿接待设施总床位数应不小于1000张。
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住宿接待设施总床位数应不小于2000张。
新版标准:
省级旅游度假区内各类度假住宿设施的总客房数合计应不低于500间(套)。
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内各类度假住宿设施的总客房数合计应不低于1000间(套)
变化七 新增“度假型客房”“高质量度假住宿设施”表述,国际品牌度假酒店表述和范围调整
旧版标准:
标准原文无此要求,配套细则的必备条件中要求“应具备至少3个国际品牌或国际水准的度假酒店”。
新版标准:
1、高质量度假住宿设施
包括国际品牌度假酒店、国内知名品牌度假酒店、四星级(含)以上标准的旅游饭店、甲级标准的旅游民宿、优秀的地方品牌特色住宿设施等。数量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高质量度假住宿设施的数量合计不少于3处。
省级旅游度假区各处高质量度假住宿设施的总客房数合计不少于150间(套)。
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各处高质量度假住宿设施的总客房数合计不少于300间(套)。
2、度假型客房
省级旅游度假区家庭房、亲子房、景观房、主题房等度假型客房宜达到旅游度假区内客房总量的25%以上。
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家庭房、亲子房、景观房、主题房等度假型客房应达到旅游度假区内客房总量的25%以上。
变化八 新增运营要求,对智慧化要求更高、更具体
旧版标准:
运营未提及,智慧化方面提出“宜建设专门的旅游度假区网站及电话咨询台,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及预约预定服务。管理网络宜信息化。”
新版标准:
运营:国家级、省级要求一致,整体运营良好,主要度假产品和服务设施应无长期停业或长期空置现象。
智慧化: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为例,主要活动区域应覆盖高速无线网络;应配置线上平台和线下智能终端,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和电子导览等特色服务;应提供在线预定、支付等电子商务支持以及智慧票务、智慧停车等特色智能服务;应运用信息化、数字化技术支持旅游管理、统计和调查;宜采用网站、公众号等数字化营销方式,运用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进行智慧化精准营销和舆情监测。
变化九 省外游客比例下调,境外游客比例删除
旧版标准:
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过夜游客中,省外游客人数的比例不宜低于50%。
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年境外游客人数不宜低于年游客总人数的3%。
新版标准:
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中省外游客的比例宜不低于20%。(省级旅游度假区无要求)
变化十 新增生态文明与社会效益要求
旧版标准:
6大评定条件之一“管理”下面,分设“资源与环境保护”与“社区协调”两小节。
资源与环境保护:对自然与文化资源应采取保护性利用方式,区内各项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,应具有完善的环境保护、监测手段及机制,应具有整洁的室内外环境等。
社区协调:宜为当地社区提供适当的公共服务,并宜提供相当数量的就业机会。从资源保护、规划建设到开发经营,均宜与社区居民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,全面听取社区群众意见,定期宣传解释旅游度假区发展的规划设想与行为规范,建立良好的社区发展环境。
巅峰智业总结新版标准:
“生态文明与社会效益”作为6大评定条件之一单独列出来。
生态文明:应具有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测机制;旅游者及旅游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应不超出环境承载力;环境保护意识强,应采取限塑、节水节能和循环利用等环保低碳的措施,起到环境保护的示范作用。
社会效益:度假活动、项目及相关解说内容应健康向上,避免庸俗、低俗、媚俗;文物和文化资源能得到有效保护、活化传承、合理利用;应具有显著的产业带动作用和旅游富民效果,旅游与社区共建共融共享成果良好。